法規名稱: 南投縣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公共飲食場所,係指下列場所:
  一、供應公眾飲食之餐廳、飲食店、酒家、茶室、酒吧、飲料店、小吃
      店、飲食攤販、外燴飲食、食品自動販賣機與其他飲食業、娛樂業
      及旅館業之飲食場所。
  二、機關、學校、醫院或團體附設供應飲食之場所。
  前項公共飲食場所,包括供應飲食之固定或非固定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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