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廣告物負責人應填具申請書並附左列資料向警察局申請:
  一  廣告物內容圖二份或宣傳內容(包括廣告物型狀、面積、顏色、圖
      畫、文字等;大型鐵架廣告物應加附牌架、結構設計及建築師安全
      證明。)
  二  樹立位置圖二份及樹立地之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  有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印本二份。
  四  繳納許可證費(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每件新台幣壹千元,遊動廣告
      每件新台幣伍百元,補發者折半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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