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營業客車行車紀錄器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紀錄器為有效管理,其管理相關權責、資料統計保存之事項依下列規定
  :
  一、紀錄器及相關器材之購置、分發由本處機料課辦理。
  二、紀錄器之保管裝置、養護、校正由本處修理廠辦理。
  三、紀錄器之申購核發記、收繳各項基本資料之填寫由本處各站辦理。
  四、紀錄卡之審查、統計分析、資料保存考核及獎懲由本稽查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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