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器為有效管理,其管理相關權責、資料統計保存之事項依下列規定 : 一、紀錄器及相關器材之購置、分發由本處機料課辦理。 二、紀錄器之保管裝置、養護、校正由本處修理廠辦理。 三、紀錄器之申購核發記、收繳各項基本資料之填寫由本處各站辦理。 四、紀錄卡之審查、統計分析、資料保存考核及獎懲由本稽查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