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委員因公傷亡慰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調解委員因公傷亡時,依下列規定予以慰助:
  一、住院:按實際給付醫療費用,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
      元。
  二、殘廢:除依前款規定給付醫療費用外,並依下列規定發給慰問金。
    (一)全殘廢:三十萬元。
    (二)半殘廢:二十萬元。
    (三)部分殘廢:十萬元。
  三、死亡:除依第一款規定給付醫療費用外,並發給慰撫金五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所稱全殘廢、半殘廢、部分殘廢之認定,準用公務人員保險
  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已參加公、勞保、全民健保、農保或其他社會保險而享有全部免費醫療
  給付者,不得請領第一項之醫療費用,但享有部分免費醫療給付者,其
  自費部分,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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