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庫支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縣庫支票採用橫型卡片式,由代理縣庫之金融機構統一印製,票面應載明
發票日期、支票號碼、受款人姓名或名稱、禁止背書轉讓、中文大寫及阿
拉伯字小寫金額、指定之縣庫兌付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指定之兌付機構)
、各級人員核章及縣長官章,並應加具特定標誌及暗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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