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變更使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所有權人申請以繳納代金 替代應增設或取消之停車空間: 一、建築物因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所需增設之停車空間。 二、已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設置於地下層停車空間因結構補強或增設 必要機電設備,致法定停車空間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