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變更使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所有權人申請以繳納代金
  替代應增設或取消之停車空間:
  一、建築物因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所需增設之停車空間。
  二、已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設置於地下層停車空間因結構補強或增設
      必要機電設備,致法定停車空間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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