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立中小學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公私立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教育性質之活動,得提出申
  請,經學校核准後使用。
  依前項規定申請使用場所,應不影響學校教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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