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廣教育,發揮各中小學場所(以下簡稱學校場所)使用功能,落實
社區資源共享及提倡正當休閒活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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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學校場所所係指學校之教室、圖書館、電腦教室、藝能
館、音樂廳、操場、體育館、活動中心、禮堂、游泳池、餐廳、會議室
及其他專科教室、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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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教育性質之活動,得提出申
請,經學校核准後使用。
依前項規定申請使用場所,應不影響學校教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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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間三個月以上之案件,學校應邀集教師、家長會委員及當地社會
公正人士組成審查小組,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審查。
前項審查小組人員至少應有十一人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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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或已使用者,學校應立即通
知其停止使用,並依法處理:
一、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害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違背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三、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活動有損學校建築物與設備者。
五、與教育旨趣不符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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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場所,應填具使用申請書(如附件一),於使用七日前向學校
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核准後,應於使用前三日繳清場所使用管理費、水電費、保證
金及清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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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各項費用,由各中小學校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就實際設備狀
況、使用情形訂定費用收取標準,報請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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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與所屬機關及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辦理之活動,可免費借用。
殘障與弱勢團體辦理之各項公益活動,經本府核准者,免收場所使用管
理費及清潔費。
社區藝文、體能或公益團體辦理之各項推廣教育活動,授權各中小學依
實際支出狀況,收取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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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核准使用後,因故不使用場所並於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者,得
申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已繳各項費用除保證金外減半發還。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場所或學校有特殊需要必須收
回使用時,學校應通知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者,已繳各項費用,應全
數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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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游泳池之團體,應自備合格救生員執行維護安全工作,救生員
未到場時,嚴禁使用游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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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管理維護學校場所設備,於使用期間學校應派員配合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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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如需在學校場所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臨時建物或其他
布置者,應經學校同意,用畢應即回復原狀,違者得由學校逕予回復,
所需經費得以保證金扣抵,不足時得以追討申請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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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必要時得請轄區
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服裝不適合使用目的之場合者。
二、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者。
三、攜帶牲畜、危險物或違禁品進入學校者。
四、隨意張貼或在牆壁亂畫者。
五、未經申請流動攤販或推銷物品者。
六、聚眾鬥毆或吵鬧者。
七、破壞公物。
八、其他影響校園安全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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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學校器材或設備,申請人應妥善維護,如有毀損或短少,學校得請
求回復原狀,或請求按市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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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於活動完畢後,如無毀損或短少情事,於恢復原狀後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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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規定應繳納使用管理費、清潔費及水電費,應以收支對列方
式納入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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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公布日施行。
附件一:雲林縣縣立中小學場所使用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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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縣立中小學場所使用申請書 │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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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動名稱 │ │參加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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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場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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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日期時間│自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起 │
│ │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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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費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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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事由 │ │
│(請詳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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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申請使用右開場所,願遵守「雲林縣縣立中小學場│
│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絕無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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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 致 │
│ 中小學 │
│ 申 請 人: │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地 址: │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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