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場所除供各校舉行各種活動外,凡機關、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 教育性質之活動,及具有社教意義之各項藝文、育樂活動以及集會典禮 者,得提出申請經各校核可後准於使用,各校得視場地狀況,訂定借用 對象、範圍申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