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國民中小學場所開放使用管理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各校場所除供各校舉行各種活動外,凡機關、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
  教育性質之活動,及具有社教意義之各項藝文、育樂活動以及集會典禮
  者,得提出申請經各校核可後准於使用,各校得視場地狀況,訂定借用
  對象、範圍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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