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國民中小學場所開放使用管理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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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教育,發揮各國民小學(以下簡稱
  各校)場所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場所係指各校操場(包括球場)、禮堂、教室。

  各校場所除供各校舉行各種活動外,凡機關、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
  教育性質之活動,及具有社教意義之各項藝文、育樂活動以及集會典禮
  者,得提出申請經各校核可後准於使用,各校得視場地狀況,訂定借用
  對象、範圍申請程序。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學校應立即停止其使用
  ,並依法處理:
  一、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違背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三、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其活動有損學校建築物與設備者。
  五、與學校教育目標不符之活動。

  得申請使用各核場所之時間如左:
  一、國定假日或例假日。
  二、上班時間因公務需要者,以不影響教學前提下,經各校同意後依程
      序申請使用。
  三、除有特殊情形經各核同意者外晚間做用不得超過十時。

  凡申請使用各校各場所者,應填具使用申請表(由各校自製),並應視
  申請場所繳交活動計畫,於使用一星期前送各校審查,並一次繳清場所
  使用管理維護費、保證金、清潔費。收費上下限如附表,由各校依實際
  情形自行訂定收費標準並報本府備查。
附表
┌───────────────────────────────
│雲林縣各國民中小學場所開放使用管理收費標準上下限
├───────┬─────────┬──────────┬──
│項          目│場所開放管理維護費│  保    證    金    │  清
├───────┼─────────┼──────────┼──
│禮堂每場次    │1,000 元-8,000 元│5,000 元-10,000  元│1,00
├───────┼─────────┼──────────┼──
│教室每間/場次│  500 元-1,000 元│1,000 元- 3,000  元│  50
├───────┼─────────┼──────────┼──
│機場每場次    │1,000 元-6,000 元│5,000 元-10,000  元│1,00
└───────┴─────────┴──────────┴──
附註:長期性租用,應由學校與借用 (單位) 另訂契約,其收費標準為場
次之五至十倍。
───────┐
              │
───────┤
    潔    費  │
───────┤
0 元-8,000 元│
───────┤
0 元-1,000 元│
───────┤
0 元-6,000 元│
───────┘

  申請使用各校場所之單位或個人,在約定使用時間,無論使用與否其所
  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在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退還場所使用管理維護
  費及清潔費:
  一、使用團體或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不使用前三日通知
      各校者,得退還場所使用管理維護費。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地震、空襲等致使用申請單位或個人
      無法如期使用時,得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場所使用管理維護費及
      清潔費。
  三、各校如有特殊需要(如政府舉辦活動)必須收回使用時,各校得通
      知已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
      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保證金於活動完畢後如無毀損或短少情事於恢復原狀後退還。

  凡使用各校器材之設備,使用單位或個人應注意維護,如有損毀或短少
  ,使用人應按市價負責賠償。未經各校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
  設備,如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均需事先徵得各校有關人員准
  許。

  凡申請使用場所者如在各校場所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臨時建
  物者,應在各校指定之地點張貼或搭建。

  使用各場所所繳納場所管理維護費、保證金、清潔費;各校收取後應開
  立收據給使用人(機關、人民團體或個人),各校會計人員應依會計法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處理,並依預算法第廿二條、臺灣省各機關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第二點等規定,以其收入-雜項收入-雜項收入科目全部解繳
  縣庫以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預算程序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