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內之警察、消防、戶政與衛生等機關、國民中小學校及區清潔隊,
對於協助推行行政區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區公所執行上級交辦事
項,應受區長之指導。但執行區級防救時,應受區長之指揮監督。
前項區長之指揮監督權,應於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指派之現場指
揮官抵達前進指揮所時移轉。
轄區內非區公所權責之各項自治事項,有緊急危害排除或搶修事件需求時
,區長應掌握狀況,研判作必要處置或整合區內各級機關資源協助處理,
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請本府派員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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