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終身學習,提供市民終身學習機會,
提升市民公共參與之職能,增進其專業、經驗知識及公民素養,並促進社
區文化之發展振興地方學,得設置社區大學。
前項社區大學之設置,應考量下列之因素:
一、在地文化特色之推動。
二、社區環境發展之潛力。
三、城鄉均衡發展之實現。
四、其他符合臺南市整體發展所需之公私協力合作事項。
本府應編列一定比例之預算辦理社區大學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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