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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南瀛科學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指下列各款地點: 一、南瀛天文館: (一)星象館之會議室、圖書室及探索教室。 (二)天文觀測館之天文教室、圖書室。 (三)賽堤廣場攤位區。 二、兒童科學館:教室及視聽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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