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南瀛科學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41229540A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條、第3條、第5條、第7條條文(原名稱:臺南市南瀛天文教育 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為提升臺南市南瀛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使用效能,並推廣天
文科學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場地,指下列各款地點:
一、南瀛天文館:
  (一)星象館之會議室、圖書室及探索教室。
  (二)天文觀測館之天文教室、圖書室。
  (三)賽堤廣場攤位區。
二、兒童科學館:教室及視聽室。

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應於使用日七日前,填具申請書向管理機關提出,經
許可並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前項收費項目、時段及金額如附表一、附表二。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舉辦活動或辦理上級交辦事項,除應繳納清潔及水
電空調費外,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辦理與管理
機關業務相關之活動者,亦同。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廢止或撤銷其許可,其所繳費
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使用目的不符第四條各款之一規定。
二、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之虞。
三、選舉競選或政黨黨務活動。
四、婚喪喜慶宴客、外燴、烹煮、野炊或烤肉之行為。
五、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本館建築物安全有危害之虞。
六、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
七、轉讓場地供他人使用。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認定不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