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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局為辦理教師介聘事宜,應組成教師介聘小組。 前項小組委員,應包括機關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申請介聘學校校 長代表,並以本局局長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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