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辦理學校評鑑相關事宜,應組成臺南市高級中等學校評鑑會(以下
簡稱評鑑會)。
前項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府就行政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社
會公正人士、學校校長與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遴聘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
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評鑑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評鑑實施計畫。
二、訂定評鑑之申復、申訴處理程序及申訴評議會組織與評議規則。
三、轉請申訴評議會處理受評鑑學校之申訴。
四、確認評鑑結果。
五、審議其他與評鑑相關事項。
評鑑會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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