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辦理學校評鑑相關事宜,應組成臺南市高級中等學校評鑑會(以下
簡稱評鑑會)。
前項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府就行政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社
會公正人士、學校校長與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遴聘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
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評鑑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評鑑實施計畫。
二、訂定評鑑之申復、申訴處理程序及申訴評議會組織與評議規則。
三、轉請申訴評議會處理受評鑑學校之申訴。
四、確認評鑑結果。
五、審議其他與評鑑相關事項。
評鑑會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
學校評鑑之類別及其內容如下:
一、校務評鑑:
指基於課程教學、學務輔導、環境設備及校務發展之需求所進行之評
鑑。
二、專業群科評鑑:
指基於所設專業群科之群科發展、課程教學及績效表現之需求所進行
之評鑑。
三、專案評鑑:
指基於學校發展、轉型、退場或特定目的及需求所進行之評鑑。
前項各評鑑類別之評鑑項目,由本府公告之。
受評鑑學校之評鑑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組成輔導小組至學校實
地輔導,並得辦理追蹤評鑑:
一、校務評鑑結果列為丙等以下。
二、專業群科整體評鑑結果列為丙等以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以每五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第一項第三款
及前項評鑑,得視需要辦理之。
受評鑑學校之校務評鑑或專業群科評鑑,等第連續二週期取得優等,得向
本府申請免受評鑑一次。
|
本府或受託評鑑機構,應就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評鑑內容及第二
項之評鑑項目,進行評鑑;其基準如下:
一、依各評鑑項目之性質,細分成評鑑指標,並以質量兼重方式評定之。
二、前款各指標之量化成績,按其達成率之高低評定。
三、前款各指標評鑑成績,應量化為合計最高九十分,另就學校特色以十
分為最高分予以評定,整體評鑑成績總計為一百分,並分為下列五等
第:
(一)優等:整體評鑑成績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整體評鑑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整體評鑑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整體評鑑成績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五)丁等:整體評鑑成績未達六十分。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專案評鑑之評鑑基準,依評鑑之特定目的或需求另定之
,必要時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
受評鑑學校對評鑑所列缺失事項,應研提具體改進措施,並納入重大校務
改進事項;其改進結果,應列為下一週期評鑑之重要項目。
本府得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以評鑑結果作為協助學校
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