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立高級中學學生費用收取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如下: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付費:包括學生重補修費、實習(驗)費、電腦實習(驗)
      費、網路使用費、學生宿舍水電與管理維護費、午餐費、午餐燃料
      費、午餐基本費及其他代收代付費,其賸餘款及其所生之孳息得作
      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四、代辦費:包括平安保險費、家長會費、健康檢查費、班級費、游泳
      池水電管理費、蒸飯費、教科書費、交通車費、課業輔導費、冷氣
      使用與維護費及其他代辦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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