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立高級中學學生費用收取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一規定訂之。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學校),指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依高級中學法第五條規定設立之學校。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如下: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付費:包括學生重補修費、實習(驗)費、電腦實習(驗)
      費、網路使用費、學生宿舍水電與管理維護費、午餐費、午餐燃料
      費、午餐基本費及其他代收代付費,其賸餘款及其所生之孳息得作
      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四、代辦費:包括平安保險費、家長會費、健康檢查費、班級費、游泳
      池水電管理費、蒸飯費、教科書費、交通車費、課業輔導費、冷氣
      使用與維護費及其他代辦費。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之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由本府於每學年
  開始前公告之。
  前條第四款所稱之代辦費,除本府所公告之收費標準外,其餘由各學校
  經家長會、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席之會議通過,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告之。
  前項經學校訂定之代辦費,其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依
  規定年限保存,其收支情形,並應上網公告。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
  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
    (一)註冊後開學日前,全數退還。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校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
          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依收取費用之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處理。
  學校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學生轉學,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比率及第二款規定
  ,向轉入學校繳納費用。
  借讀生應在原校繳納學費,並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比率,向原校及
  借讀學校繳(退)雜費及代收代付費;其代辦費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辦理。

  學校收取學生費用,如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應予退還,本府並得依
  法對學校相關人員懲處。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者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等各類身分學生就學費
  用,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減免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