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地上物發給救濟金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區域排水公、私有土地內構造物(建物、水井、什項建物、墳墓等):凡
不符「臺南縣政府興辦公共工程拆遷建物查估辦法」認定之構造物,而能
配合施工者,依本縣查估標準三成給予配合施工獎勵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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