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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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地上物發給救濟金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廢止 (現行法規)
本條例之適用範圍,為行政院核定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所明列之直轄
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事業性海堤、農田排水與雨水下水道之
治理工程及相關水土保持工程,不受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限
制。
依本條例執行之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治理工程所需用地,
得逕行辦理工程用地徵收,不受水利法第八十二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