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松柏育樂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設施如下:
一、一樓:服務臺、展示廳、一樓大型活動室、一樓小型活動室、第一會
    議室、第二會議室、第三會議室。
二、二樓:二樓大型活動室、松柏俱樂部、娛樂室。
三、三樓:大、中、小型會議室、交誼廳、三樓小型活動室、三樓中型活
    動室。
四、四樓:第一至十二教室、辦公室、四樓中型活動室、四樓小型活動室
    。
五、五樓:五樓大型活動室、五樓第一至十三活動室。
六、停車場及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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