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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社會福利綜合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如下: 一、室外:大樓前廣場、兩側走廊、籃球場。 二、五樓:動態培力空間。 三、七樓:韻律教室、多功能研習教室、婦女成果展示空間、培力教室、 多媒體空間—大、多媒體空間—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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