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管理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財產之人,指經法院指定
  或改定之兒少監護人或受託管理兒少財產之全部或一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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