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遊民之查報,除由民眾報案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處、本縣警
察局、各鄉(鎮、市)公所及各公私立醫療院所主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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