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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處理各類妨礙交通車輛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保管費之計算,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但車輛移置保管場後二小時內 完成領車者,免收保管費。 次日早上八時前完成領車者,當日保管費不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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