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處理各類妨礙交通車輛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30989262A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各種違規車輛、貨櫃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車輛種類之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規定認定
之。

保管費之計算,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但車輛移置保管場後二小時內
完成領車者,免收保管費。
次日早上八時前完成領車者,當日保管費不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