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債務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在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入本基金之款項。其額度不得低
      於上年度結束時,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之百分
      之五。
  二、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
  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
  四、前年度總決算歲計賸餘。其撥入額度最高為百分之二十。
  五、債券補息收入。
  六、市有財產出售收入。其撥入額度最高為百分之二十。
  七、出售本市持有股票收入。
  八、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所編列債務利息及相關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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