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在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入本基金之款項。其額度不得低 於上年度結束時,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之百分 之五。 二、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 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 四、前年度總決算歲計賸餘。其撥入額度最高為百分之二十。 五、債券補息收入。 六、市有財產出售收入。其撥入額度最高為百分之二十。 七、出售本市持有股票收入。 八、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所編列債務利息及相關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