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除舊有違章建築補助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舊有違建,係指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
  本市全面普查拍照列卡有案之違章建築,或雖未經普查拍照,如所有人
  能檢附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下列證件之一者,以舊有違建
  論:
  一、戶口設籍證明。
  二、房屋稅籍證明。
  三、繳納自來水費、電費收據或證明。
      若無法取得前項證明資料者,得參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原發布圖示
  或最接近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發布日期之航測地形圖,並經現場會勘後,
  據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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