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寓大廈認證標章申領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公寓大廈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頒發公寓大廈認證標章 (以下簡稱認
  證標章) :
  一、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
  二、依法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經審理無重大缺失者。
  三、依法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其設備之設置及維護無嚴重違規情形
      者。
  四、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領有認可證或登記證者。
  前項認證標章圖式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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