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寓大廈認證標章申領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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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輔導高雄市公寓大廈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以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
  護,提昇居住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本辦法所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委會) ,係指依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委會。

  公寓大廈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頒發公寓大廈認證標章 (以下簡稱認
  證標章) :
  一、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
  二、依法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經審理無重大缺失者。
  三、依法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其設備之設置及維護無嚴重違規情形
      者。
  四、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領有認可證或登記證者。
  前項認證標章圖式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申請認證標章,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或所委託之團體或
  法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三、最近一期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四、最近一期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五、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認可證或登記證。

  主管機關得設置公寓大廈認證標章審查委員會,負責認證標章審核業務
  。認證標章之申請核發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或法人辦理。

  使用認證標章之管委會,主管機關或所委託團體或法人對該公寓大廈得
  不定期檢查,並得依下列方式處理其認證標章:
  一、以不實文件或資料送審者,撤銷之。
  二、在本認證標章有效期間內,發生重大消防公安事故者,廢止之。
  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情
      節重大者,廢止之。
  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認證標章之管委會,於撤銷或廢止後三年內不得
  再申請核發。

  認證標章有效期限為三年。
  主管機關得定期公告核發、撤銷或廢止使用認證標章之管委會。

  認證標章如有遺失或毀損時,管委會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或換發
  。
  前項申請補發或換發得酌收費用。

  主管機關得依實際財源狀況對使用認證標章之管委會,給予獎勵或提供
  行政資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