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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捐募運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發動捐募運動,以舉辦左列事業為限: 一、贊助國防或地方建設。 二、慰勞軍警。 三、公益慈善事業。 四、教育文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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