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捐募運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發動捐募運動,以舉辦左列事業為限:
  一、贊助國防或地方建設。
  二、慰勞軍警。
  三、公益慈善事業。
  四、教育文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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