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補助對象指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最近
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而未獲其他單位醫療補
助或保險給付,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之二.五倍。
二、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
過一定數額。
三、全家人口所有土地及房屋,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值合
計,未超過一定數額。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一定數額,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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