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飼養家畜家禽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市除農業區、保護區及未實施都市計畫之地區為限制飼養區外,其餘
  地區一律禁止飼養家畜家禽。
  前項所稱之農業區及保護區,以都市計畫法及其高雄市施行細則規定者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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