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飼養家畜家禽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6月15日高雄市政府(98)高市府環六字第0980034383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8條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環保類

法規異動

修正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市環境清潔,確保市民健康,特
  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家畜係指豬、牛、馬鹿等﹔家禽係指雞、鴨、鵝等而言
  。

  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經書面告戒限期遷移或拆除畜、禽舍而逾期者
  ,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會同有關機關依行政執行法代為拆除。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