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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一般廢棄物分類回收及清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一般廢棄物應依前條規定完成分類工作後,始得排出、交付、回收、清 除。 一般廢棄物中土石、陶瓷、磚塊等不可燃垃圾,比照巨大垃圾之清運方 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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