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公共工程之需用土地人(以下簡稱公共工程舉辦人)應查明下列事項
:
一、建築改良物:
(一)有編釘門牌者,其門牌號碼。
(二)所有權人姓名及住址。
(三)構造、種類、規格、數量、面積及用途。
(四)建造完成日期。
(五)所在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使用權利證明。
(六)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情形。
(七)居住戶數及其人數。
二、農作改良物、畜產及水產養殖物:
(一)所有權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種類、規格及數量。
(三)種植或養殖區域所在土地之面積、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他
項權利及限制登記情形。
公共工程舉辦人辦理前項調查,應通知所有權人於調查期日會同清點、拍
照並作成紀錄。
前項情形,所有權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者,公共工程舉辦人得逕行調查。
但所有權人有正當事由請求改期者,公共工程舉辦人應另定調查期日。
第二項通知至遲應於調查期日七日前,送達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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