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
    指野生動物以外,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
    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寵物:
    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三、飼主:
    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四、寵物業:
    指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之業者
五、寵物登記機構:
    指受主管機關委託,執行寵物晶片植入、登記及核發寵物登記證明之
    民間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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