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 指野生動物以外,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 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寵物: 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三、飼主: 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四、寵物業: 指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之業者 五、寵物登記機構: 指受主管機關委託,執行寵物晶片植入、登記及核發寵物登記證明之 民間團體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