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附屬事業,指營運機構經營捷運系統運輸本業外之事業。
二、完全獨立專用路權系統:指全部路線為獨立專用,不受其他地面交通
    干擾之大眾捷運系統。
三、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系統:指部分地面路線以實體設施與其他地面運
    具區隔,僅在路口、道路空間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形時,不設區隔設施
    ,而與其他地面運具共用車道之大眾捷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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