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附屬事業,指營運機構經營捷運系統運輸本業外之事業。 二、完全獨立專用路權系統:指全部路線為獨立專用,不受其他地面交通 干擾之大眾捷運系統。 三、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系統:指部分地面路線以實體設施與其他地面運 具區隔,僅在路口、道路空間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形時,不設區隔設施 ,而與其他地面運具共用車道之大眾捷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