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局。
愛河水域之管理,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下:
一、主管機關:愛河水域觀光之推展及宣導;水域遊憩活動之規劃、管理
及執行。
二、本府海洋局:愛河水域漁業及供漁業使用之漁船、漁筏、舢舨之管理
;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之管理。
三、本府交通局:愛河水域交通、客船及非供漁業或水域遊憩活動使用之
船舶或浮具之管理。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愛河水域環境污染之稽查管制及河面廢棄物之清除
。
五、本府水利局:愛河水域河道及防汛設施之設置、管理及維護;河道之
清淤;抽(截)水站之定期維護及檢修;水質之管理及維護。
六、本府工務局:愛河水域沿岸都市計畫公園與綠地之清潔、管理及維護
;違規樹立廣告物之取締。
七、本府警察局:愛河水域治安之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之管理取締。
八、本府農業局:愛河水域農業及動物之管理。
前項未規定者,依水域管理事務之性質,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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