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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農業發展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暫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中央或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農業用地變更依規定應撥交之回饋金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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