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雄市農業發展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暫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5日

制定依據

1.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5日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收之回饋金,應按季撥交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
  之農業發展基金。該基金同時應撥交所收取之回饋金二分之一予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供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