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定紀念樹木生育地地價稅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特定紀念樹木生長定著於私有土地者,其土地所有權人於繳納當年度地
  價稅後,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次年四月一日起至六月一日
  止,向主管機關申請地價稅補助:
  一、當年度地價稅繳款書或地價稅課稅明細表等影本。
  二、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文件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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