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高雄市特定紀念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
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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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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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紀念樹木生長定著於私有土地者,其土地所有權人於繳納當年度地
價稅後,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次年四月一日起至六月一日
止,向主管機關申請地價稅補助:
一、當年度地價稅繳款書或地價稅課稅明細表等影本。
二、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文件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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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於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派員至特定紀念樹木生育地勘查,必要
時,得會同有關機關(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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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紀念樹木生育地地價稅之補助,以主管機關公告之生育地範圍面積
占特定紀念樹木坐落之土地面積百分比,乘以地價稅繳款金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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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就特定紀念樹木生育地之維護管理有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經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不予補助;其經核准補助者
,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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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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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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