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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農作改良物及畜產遷移補償費查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標準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作改良物:指定著於需用土地上之果樹、茶樹、竹類、觀賞花木 、造林木及其他各種農作物。 二、畜產:指家畜、家禽及其他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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