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特定紀念樹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提案保護樹木之程序如下:
  一、提案者之資格:年滿二十歲之縣民或法人、機關,均可備齊相關文
      件向縣府提案。
  二、提案、審議、公告及裁決:
    (一)提案由縣府通知利害關係人,並於當地鄉(鎮、市)公所及樹
         木所在地公告三十日。
    (二)利害關係人如有界議,應自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縣
          府提出,縣府應於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裁決。
    (三)裁決結果應公告為之,並另作成書面送達異議人。
    (四)應受送達人逾五十人時,得以公告代替送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