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保護樹木之程序如下: 一、提案者之資格:年滿二十歲之縣民或法人、機關,均可備齊相關文 件向縣府提案。 二、提案、審議、公告及裁決: (一)提案由縣府通知利害關係人,並於當地鄉(鎮、市)公所及樹 木所在地公告三十日。 (二)利害關係人如有界議,應自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縣 府提出,縣府應於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裁決。 (三)裁決結果應公告為之,並另作成書面送達異議人。 (四)應受送達人逾五十人時,得以公告代替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