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魩鱙漁業管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府為魩鱙漁業管理需要,訂定每年總可捕獲量為四九0公噸。
 漁業人或漁船(筏)船長應將每航次魩鱙漁獲量記載於漁撈日誌內,於
 達到個別可捕獲量時,該年自行停止魩鱙作業。本府得不定時登船檢查
 漁撈日誌記載內容。
 本縣沿岸海域年總可捕獲量達到四七0公噸時,本府即公告該年魩鱙漁
 業自公告日 7日起全部停止作業,海上捕撈魩鱙漁業漁船須立即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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