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辦法之福利互助業務,應組成澎
  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置
  要點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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