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前條縣有財產其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股份、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財產詳細類目及編號,依行政院所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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