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發給標準如下:
一、墓基分類補償基準如附表一。
二、金斗甕未葬(露置)者,每罐(甕)補償金額新臺幣五千元。
三、改葬部分,每增加一罐(甕),增加新臺幣五千元;合葬者每增加一
    人,增加新臺幣五千元。
四、屍骨尚未腐爛,必須連棺遷葬者,增加遷葬費新臺幣二萬元。
特殊建築設施者,得依照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辦理查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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